挂失即当户遗失当票后向典当行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故原当票失效。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29条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后可办当、新加坡(典当商遗失、误置、损毁、偷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从其获得,可以向典当商申请印剧的申报表,典当商应当把此表给他。”即当户如遗失当票,可挂失补办,但原当票作度
从历史角度看,典当业是金融业**的历史普遍了这一些。在历史上,人类社会很早就出现了信用活动,即借贷行为,但当时只是实物借贷而非借贷。如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两较分化,富人积累起较多的财产,而则逐渐陷于贫困,并被追向富人借货种子、工具、牲畜等,用日后的产品加以清偿。进入**社会产生之后,人们相互之间的信用活动又出现了借货的形式,形成世界古代原始金融活动。在借贷过程中,既有普通借货,又有;既有不附条件的借货,又有以担保为条件的借贷。其中担保又包括抵押和质押等具体形式。如距今3800年的古巴比伦*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其在位期间(公元前1792一前1750)曾制定颁布《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89条规定:“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倘货与白银,定有,则每一含客勒之银彼可取六分之一含客勒又六塞,以为。”这里的“塔木卡”指大商人;每库鲁为30卡,故谷利为33%:每舍客勒为180塞,故银利为20%。另如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公元前626一前539),的大商人埃吉贝家族经常从事银钱借货活动。一次,其业务代理人曾以一块土地作抵押货出1明那又15會客勒银子古希腊的古典时代(公元前5一前4世纪中叶),由于币制混乱,各国五花八门,于是古希腊的钱币兑换商应运而生。对此,法国学者让·里瓦尔写道:“起初,钱币兑换商只是满足于在古希腊广场或市场上安一张桌子摆摊营业,因面他们被称为“摆摊桌的钱币兑换商”(下称摊桌兑换商)。后来,某些兑换商开设了钱币兑换店铺柜台,其中个别兑换商成为非常富有而且很有影响的人物。”这表明,古代金融活动进一步发展,钱币兑换商先是设桌经营,并形成兑换业,接着又开店经营,继面扩大为经营业。如当时在古希的雅典、西具品、底比斯等城邦,都出现了这种店铺或称钱庄。正如让·里瓦尔所说:“他们能够向客户提供各种广泛的服务,如吸收存款、保管珍贵物品、收放信贷和担保(保证)金、请偿、进行钱币兑换和转让提供海事保险、转让正式契约、处理遗产账目、负责公卖等。”至此,人类社会的早期金融机构得以出现,古代金融业一朝问世。更准确地说,吉代社会的担保借贷成为典当业的基础,而包括钱币兑换在内的钱面经营则是银行业的壁始,古代典当业和古代银行业都是古代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大英百科全书)指出:“典当业是已知的人类古老的行业之存在于2000-300年前的中国。古希腊和古罗马也从事典当,并为此制定法规,成为近现代当法规的前身尽管我们还没有关于公元前中国古代典当存在的具体证据,但中国封建社当存在井达却是不争的事实。南北朝时期,体数寺庙中已有借办典当,早期典当机构频见于史料记载。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在进行信用活动的过程中,曾利用官办当销向一些地方的商人融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典当实践中的脏当间题,就是典型的“双违反”行为,即典当行一且收赃,特别是恶意收赃,不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违反善良风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此,**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普遍禁止赃当。如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24条规定:“当铺业登记收当物品,需字迹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记不实或未予登记,经机关查属赃物者,以赃物罪嫌移送**机关法办。”我国原《典当业管理办法》*14条规定“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具有“双违反”性质的当票属于无效典当合同。当素的生效当票的生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成立,二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生效。
商品经济的有力发展是典当行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历史,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都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然而、作为自然经济补充形式的商品经济,几千年来也一直在缓慢的、不断的发展,有时还呈现出比较繁荣的景象。而正是这种繁荣,促进了典当行的产生。拿揭开中国典当业序幕的南朝(420-589)来讲,其在东晋(317-420)近**政局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商品经济也继两汉之后重新进入一个上升的阶段。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寺院经济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南朝社会物质基础日趋雄厚,故佛教历经宋齐梁陈四代得以**兴盛。僧侣身兼大地主、大富豪,其经济来源除公私布施外,则以地产、商业和高利货为支柱。寺院占有大片良田,从事农业积累财富;同时兼营商业和邸店、店铺、張坊、油坊和车坊等,不断扩大财富;利用这些巨额财富,寺院又广设质库即典当行,通过收取债务人的金银、耕畜、衣物、农产品等作质押进行放款活动,从而进一步增殖财富。梁武帝时(502-549),佛教较盛,仅建康(今南京)一地,就有“佛寺五百余所,穷较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由此不难想象,其时寺院典当行之规模。从欧洲的情况来看,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典当行的产生亦有十分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