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型依据这种类型,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只能通过变卖或者公开**方式进行。关于变卖,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20条*2款规定:“逾期不取赎或不付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这里强调,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应当以变卖方式进行。关于**,美国组约州扬克斯市议会1991年7月修正施行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期限为1年,绝当物品一律公开**。”这里强调,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应当以**方式进行。
巴黎公社时期,革命曾立法关闭典当行,致使法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我国解放后取典当,同样使典当业的生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大制个短的空白期约。直到以后,我国的典当业才得以复出而重见天日。这些都表明,典当行的存在不能脱离一国政策法律的大环境。**和地区政策法律环境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典当行生存空间的大小和生存质量的高低。如法国立法规定,禁止私营的资典当行存在;而美国各州立法则允许不同产权性质的典当行经营,无论是实行资、合伙还是公司性质的企业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国,中国银行典当业期间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4条和*10条曾分别规定:“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而目前国家经贸委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3条*2款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共和国公**》和本办法所设立的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即按日计收,表现为减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一个月(30日),提前5日当,实际典当25日,则典当行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x当金月息费率之和+30×25。如当金1000元,月息费率共3%,则30日应收息费30元,面25日应收息费25元。反世界各固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来看,这种计收方式比较少见。我国海南着1994年11月颁布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14条曾规定:“提前还贷的,按实货的天数计算”息费。
赎当、续当和绝当是广义的典当过程中的常见环节,但却不是当户都必然发生的行为、而只是当户可能发生的行为。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通常表现为五种情况。即当户至当期届满时,1.可能既不续当也不绝当,则其必然选择赎当:2.可能既不赎当也不绝当,则其必然选择续当;3.可能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则其必然选择绝当;4.可能先续当再赎当;5.可能先续当再绝当。当又称回赎,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赎当标志着典当双方义务关系的解除。按期赎当是赎当的基本含义。它表明当期届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在当过程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要收回当金并获得及相应费用,同时应向当户返还原当物,但必须保证返还当户的当物完好无损,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当户作为债务人,应当首先向典当行偿还当金并支付及相应的费用,然后才能以此为条件换回原当物。提前当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及相应费用。通常有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