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是一种融资方式,典当业属于金融业;但典当行是不从事存款、信用货款、一般担保和结算业务而只从事质押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曰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典当行的非正规性是它不接受银行的直接:典当行的边缘性是它只从事有限的金融业务;而典当行的中介性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它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既筹集资金又运用资金,充当资金供求双方的中介;其二,它发挥商业销售功能,处理绝当物品受偿,充当商品供求双方的中介。当然,典当行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之一,尚具有许多性,不可一概而论。
当票成立当票是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如雇佣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从典当过程来看,当票作为典当合同,显然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这表明,当票的成立以典当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志。一方面是当物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权转移至当户。至于典当双方在当票上签字盖章,仅为当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相近业务范围内亦有区别发放质押货款是银行和典当行类似的金融业务,但二者仍有明显差异。(1)适用法律不同。银行活动主要适用民法、担保法、银行法等法质押货款一般受担保法调整;而典当属营业质,主要适用民法、担保法之外的典当专项法律,质押货款通常受典当法调整。(2)数额不同。银行的质押数额通常较大,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性消费信贷需求;而典当行的质押数额普遍较小,主要用于满足当户的生活性消费信贷需求。(3)期限不同。银行短期、中期、长期均可发放,但通常展期条件严格,而典当行一般仅为短期,如当期在3~6个月左右的居多,且通常续当*。(4)担保物不同。银行发放质押,以接受质押为主,质物通常是存单、等,质物品种较少;而典当行发放质押,以接受动产质押为主,当物通常是金银首饰、汽车等,当物品种较多。典当行与寄卖行典当行在绝当发生时要启动商品销售程序,这与寄卖行以商品销售为主完全合,且都经营二手货,但二者又有一些主要区别。L.机构性质不同典当行是金融机构,属于服务业;寄卖行是商业机构,属于流通业,二者的机构性质与行业类型存在差异。
人类早期的借货行为是典当行产生的初级经济形式借贷行为可以追湖到上古时代。自原始社会末期起,由于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剩余产品逐渐增多,导致社会两较分化,富者生活有余而穷者不足,于是出现了借贷行为,已如前述。在借货对象上,初是实物借贷,以后又增加了借贷。所以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89条就规定,当时的借贷对象主要是钱款和谷物,并规定了法定利率。另据《汉书》载,战国时代周撮王(前314一前256)因欠债难还,便躲到宫中一座高台上避见债主,人称“逃债之台”,后世又有“债台高筑”一词,概源于此。在借货方式上,除人身质押外,还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信用放货。信用放贷在统治**与被统治**之间是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的。如战国时代的孟尝君,袭封于薛(今山东县),大放其债,巨额收人蒙养食客三千。